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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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共计97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