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浴霸的行为; 二、被告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0元(包含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2.5元,由被告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