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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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中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娄烦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反诉被告)刘三奴承包期间添置资产的费用13099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刘三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娄烦县农业农村局承包费(1999-2019)3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刘三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国营娄烦县农作物良种场的资产、土地等相关手续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娄烦县农业农村局,并交付预收土地出租费6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4元,鉴定费(评估费)4500元,由被告娄烦县农业农村局负担;案件受理费(反诉)1200元,由原告刘三奴(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