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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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娄烦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反诉被告)刘三奴承包期间添置资产的费用13099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刘三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娄烦县农业农村局承包费(1999-2019)3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刘三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国营娄烦县农作物良种场的资产、土地等相关手续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娄烦县农业农村局,并交付预收土地出租费6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4元,鉴定费(评估费)4500元,由被告娄烦县农业农村局负担;案件受理费(反诉)1200元,由原告刘三奴(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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