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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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9,944.85元,利息183,850.43元,合计443,795.28元; 二、被告***向原告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月利率按8.3125‰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6元,减半收取计39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