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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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透支本金29838元及截至2019年7月22日已欠的利息、违约金7493.79元,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6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