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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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中贯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谷沣酒吧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南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费用600,359元; 二、被告上海中贯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谷沣酒吧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南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期间的租金损失1,500,000元; 三、被告上海中贯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谷沣酒吧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1,607,152.17元; 四、被告上海中贯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谷沣酒吧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内容确定款项的滞纳金(以1,607,152.1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 五、被告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被告上海中贯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南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南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上海中贯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谷沣酒吧娱乐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5,000元。 案件受理费95,125元,由原告南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665元,被告上海中贯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谷沣酒吧娱乐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6,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