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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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大秦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4175号原告:王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4175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西安大秦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志宏。原告***诉被告西安大秦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张亮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贺小丽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