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和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东莞市享业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0300.49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8.4825%对尚欠的贷款本金计收,复利按照罚息利率标准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均计至案涉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对被告东莞市享业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20.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18920.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享业服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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