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洲国际大酒店 嘉兴新洲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和好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旭聚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和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茁壮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新洲国际大酒店第2幢2-1507、2-1509、2-1511、2-1703、2-1707、2-1710、2-1911、2-2009、2-2109、2-2111、2-2307、2-2309、2-2507、2-2509、2-2511号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配合收取房屋; 二、被告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房屋交付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新洲国际大酒店第2幢2-1507、2-1509、2-1511、2-1703、2-1707、2-1710、2-1911、2-2009、2-2109、2-2111、2-2307、2-2309、2-2507、2-2509、2-251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配合办理; 三、被告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7372754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上述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600元,由被告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8-07-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