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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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思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思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博思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402323元,已付租赁保证金100000元抵扣后,尚需支付租金302323元,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自2018年2月25日起,按日租金50%即670.54元的标准计算到被告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博思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赔偿款560179元。 四、被告北京博思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滞纳金:以61689.53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689.53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689.53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689.53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述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述款项,被告北京博思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91元,由原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35元,被告北京博思汇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