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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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南都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租金和留购款共计307443.62元; 二、被告东莞市南都之美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7月8日,滞纳金为1158.69元,后续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以日利率1‰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以70843.62元为限)】; 三、被告***对被告东莞市南都之美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43.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500.03元,由被告东莞市南都之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