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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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富俊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合顺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959.75美元; 二、驳回原告合顺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东莞市富俊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履行债务,其应按支付之日的汇率将债务折算为等价人民币进行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1.74元,由原告合顺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元4009.75元,被告东莞市富俊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13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合顺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富俊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