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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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新洲国际大酒店第3幢3-809号、3-909号商品房交付给***,并协助***办理该二套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将该二套房屋过户至***名下”; 二、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逾期交房损失(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逾期交房损失为238350.70元,2014年1月1日后的逾期交房损失,以13620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日止); 四、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70元,由***负担2945元,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70元,由***负担2945元,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