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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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天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3139.66元及利息,利息以1263139.66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贵州天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260000元; 三、驳回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贵州天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860元,福州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622元,贵州天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2416.5元,由贵州天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