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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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营业信托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34121元,由北京环渤海创新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0521元(已交纳);由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负担266800元(已交纳);由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8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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