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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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康慈医院 海盐县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浙江华帅特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5387.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111元,被告***负担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