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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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兴分公司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10000元,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1855元,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兴分公司负担5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