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剩余贷款本金152,289.7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贷款利息14,316.08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4月20日的逾期利息7,034.9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剩余贷款本金152,28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72.82元,减半收取计1,886.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7-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