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透支本金14296.97元、利息(按原告民泰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止为657.72元,之后利息仍按该合约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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