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博鸿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鸿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博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9858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94元,鉴定费20408元,合计26402元,由原告***负担10325元(已预缴),被告杭州博鸿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077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