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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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鑫润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兴市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修复费用382840元”; 二、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第四项; 三、嘉兴市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44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17年9月24日为11711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24487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兴市鑫润置业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73997元; 五、驳回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嘉兴市鑫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7521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371元,嘉兴市鑫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24元,由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14元,嘉兴市鑫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鉴定费115050元,由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660元,由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800元,嘉兴市鑫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