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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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市赤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购车款人民币11269688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12696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3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改国经实业(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合肥市赤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中改国经实业(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7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719元,由被告中进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中改国经实业(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93536元,由原告合肥市赤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