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长安镇自来水公司 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长安镇长盛社区居民委员会归还垫付的款项1014264.73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28.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