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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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1221元、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水电公摊费204元、2014年电梯年检费32元、2015年电梯年检费27元,共计1484元。 二、驳回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