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
嘉兴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嘉兴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经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嘉兴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713897.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以542858.7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计算至2019年2月6日,2019年2月7日起以713897.46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撤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对嘉兴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21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60元,由***负担21291元,由宏大公司、***负担5469元。***及嘉兴市东湖塑料厂各自承担已支付的鉴定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负担39335元、嘉兴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939元、***负担109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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