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安逸佳装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精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北安逸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3663元,并以536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至该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被告湖北安逸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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