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国营运粮湖农场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9005执异15号

案外人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建设街70号。

法定代表人魏群,总经理。

被执行人颜道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原居住于潜江市。

本院在执行颜道勤挪用资金罪一案中,案外人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颜道勤在湖北国营运粮湖农场应付款112125.45元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案外人与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法院在执行另一执行案件即(2019)鄂9005执1478号执行案件过程中,将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的酒店租金112125.45元作为颜道勤个人所有的款项扣划至(2019)鄂9005执1478号执行案件名下,该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提出书面异议,请将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款项支付给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查明,颜道勤挪用资金罪一案,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颜道勤挪用资金部分进行追缴,宜昌市夷陵区德隆置业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为该刑事案件被害单位,该案执行案号为(2019)鄂9005执1478号。2017年2月8日,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国营运粮湖农场办公室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本公司相应场所租赁给运粮湖农场办公室。运粮湖农场办公室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后湖北省国营运粮湖农场办公室还应支付给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12125.45元,本院作出(2019)鄂9005执14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和(2019)鄂9005执147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湖北省国营运粮湖农场将其应支付给颜道勤的112125.45元扣划至(2019)鄂9005执1478号执行案件名下。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将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认定为颜道勤的个人债权扣划至(2019)鄂9005执1478号执行案件名下,侵害了该公司的相关权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将本院以颜道勤名义扣划回的到期债权112125.45元支付给该公司用于清偿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

另查明,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生效后,湖北为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法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是否当然等同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的问题。公司法人人格与其成员人格是相互独立的,公司法人以其名义从事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由公司法人独立承担。本案中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国营运粮湖农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其合同相对方系该公司,其收益亦归公司所有,并不直接归属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所有。本院将公司的到期债权认定为颜道勤个人所有并划拨,确有不当,依法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撤销本院(2019)鄂9005执1478号执行案件中将潜江市景湖花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作为颜道勤个人到期债予以划拨的执行行为。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晓明

审判员  刘宇翔

审判员  王亚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小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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