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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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宁化县开心幼儿园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1,164.61元; 二、***应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鉴定费损失1,800元; 三、***垫付医疗费用4,920.35元,可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赔偿款项中返还; 以上二、三项对抵,***还可返还3,120.3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计1,442.5元,由***负担263元,由***负担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1,1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