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民初7146号

原告:临沂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向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宝金,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原告临沂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立案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临沂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祎

人民陪审员杜玉林

人民陪审员郭立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徐勤凤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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