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民初7146号 原告:临沂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向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宝金,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原告临沂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立案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临沂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祎 人民陪审员杜玉林 人民陪审员郭立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徐勤凤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