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市玖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厦门市玖玖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为厦门市玖玖汽车有限公司在YHN2140901项下给付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385280元、资金占用费12717.52元、逾期违约金103101.88元(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厦门市玖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厦门市玖玖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3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08元,共计16491元,由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负担1487元,由厦门市玖玖汽车有限公司、厦门市玖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和***负担1500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