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科源器化玻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桂林市新桂药房有限公司
桂林医药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桂林德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德力西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北支行
广西巨欣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巨欣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498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653126.96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4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持有的广西巨欣投资有限公司3800万股股权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在本金3325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持有的广西巨欣投资有限公司200万股股权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在本金175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持有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在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桂林德力西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医药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市新桂药房有限公司、桂林市科源器化玻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桂林德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巨欣投资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2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巨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9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4966元(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巨欣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医药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市科源器化玻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新桂药房有限公司、桂林德力西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桂林德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9966元(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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