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兴建华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重庆兴建华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210800元。 驳回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6元,由被告重庆兴建华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