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邮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重庆市大足区曼路商贸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曼路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0000000元以及截止2018年7月16日的利息497250元,本息合计10497250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55%计算的罚息(其中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的罚息为1613625元); 被告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曼路商贸中心(有限合伙)截止2018年7月16日的复利10029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17日起以未付利息497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付清利息497250元时为止的复利(其中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的复利为80238元); 三、被告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曼路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律师代理费80000元; 四、被告***、***对以上第一、二、三条确定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抵押物即其所有的位于大足区邮亭工业园区×号地块[权利证书号渝(2016)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001××××号]的价值范围内对以上第一、二、三条确定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以上第一、二、三条确定之债务,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曼路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在以上第一、二、三条确定之款项范围内有权对抵押财产即被告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足区邮亭工业园区×号地块[权利证书号渝(2016)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001××××号]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享有第一顺位抵押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13元,由被告重庆华非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