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 重庆足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借款本金186301.22元、利息5276.93元、罚息111.29元.复利117.03元,合计191806.47元;其中该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2020年1月20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被告***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执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垫付的律师费5082.7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对登记名字为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路某号住房[不动产登记号为渝(2016)大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9XXXX号,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为渝(2018)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109XXXX号)]享有抵押权并据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有权以该抵押财产在抵押登记的财产限额内就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计20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