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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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长宁县栋梁隧道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民初134号 原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秋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宁县栋梁隧道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松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宁县栋梁隧道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赖敏 审判员王健宇 审判员王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秀英 书记员白茂松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