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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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本院(2017)冀01民终2815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6,058.32元。”; 三、维持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的冀A×××××车(车架号码LA9BF3M85B8YJH538)。”; 四、驳回被申请人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041元、保全费1,020元,由再审申请人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申请人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41元,由再审申请人河北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申请人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9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