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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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 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664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888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8元,由被告***、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