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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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2015年3月17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2486559.4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51元,由原告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担12459元,被告***负担26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