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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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冀01民终2369号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 二、一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开始,以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一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14.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日开始,以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 四、一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5000元; 五、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其他再审请求; 七、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79元(系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8元,共计2273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7237元,由一审被告***、豫龙建工公司及再审申请人***负担15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