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冀01民终2369号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

二、一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开始,以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一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14.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日开始,以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

四、一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5000元;

五、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其他再审请求;

七、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79元(系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8元,共计2273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7237元,由一审被告***、豫龙建工公司及再审申请人***负担15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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