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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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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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康多利药业有限公司收购款25397938.76元; 二、被告贵州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康多利药业有限公司利息(以25397938.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9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康多利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975.7元,由原告浙江康多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9186元,被告贵州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87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