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博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长春博世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凌暖风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博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博世”字样;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博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天津日报》《中国汽车报》上发布声明,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给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天津博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博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注销tj-boshi.com的域名;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博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销毁带有“博世”“BOSHI”标识的侵权产品;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博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六、驳回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00元,由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负担14500元,由天津博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博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