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友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健各项损失共计49203.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8.49元,由张健承担108.4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张健承担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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