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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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厦门新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月9日签订的《厦门新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一号厂房翻建及租赁协议》及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厦门新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一号厂房翻建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新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厂房; 三、若被告***未在2019年3月31日前返还上述房屋,则应支付原告厦门新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相应占用费(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70万元/年标准计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新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81305.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中52557元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128748.5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均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厦门新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27元,减半收取计16464元,由原告厦门新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8232元,由被告***负担8232元。各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