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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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1202执1640号 杨星、向晓波: 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2019)湘1202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星、向晓波延期办证违约金29806.16元,并返还契税、维修基金19329元,承担诉讼费514元,执行费63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抵扣欠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物业费6758.56元,并对该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9)湘1202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