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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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市国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胡魁银行存款29559500元和执行费96960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胡魁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 四、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五、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