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市国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胡魁银行存款29559500元和执行费96960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胡魁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

四、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五、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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