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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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