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68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8月15日止的利息70302.12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借款本金168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前述未付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罚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服务费26090元; 四、若被告***未按时履行前述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X号X-X-X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