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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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鑫众信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40000元、管理费396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代偿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