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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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截止2020年1月7日的借款本金238257.61元,利息、罚息、复利61010.4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三、被告***、***赔偿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律师费18000元; 四、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对位于荣成市月湖新城东区60号楼409室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的上述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0元,由***、***、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