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峡两岸文化产业交流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九朝汇宝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腾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建筑房屋;

二、福建省九朝汇宝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日的租金1028451.06元及其违约金(2016年3月租金47513.68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6日起算,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租金142541.04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4月6日起算,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租金143966.45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7月6日起算,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租金146817.27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0月6日起算,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租金146817.27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6日起算,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租金146817.27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4月6日起算,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租金148285.44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7月6日起算,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3日租金105692.64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6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福建省九朝汇宝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合计为583116.24元及其违约金(2016年3月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27767.44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3月15日起计,2016年4月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27767.44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4月20日起计,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每月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以27767.44元为基数自当月26日起计,均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福建省九朝汇宝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至租赁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每月按27767.44元计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五、福建省九朝汇宝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100000元;

六、福建省九朝汇宝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3360.48元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至腾退房屋之日止);

七、大中华国际博物院有限公司对福建省九朝汇宝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6元,由福建省九朝汇宝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大中华国际博物院有限公司负连带缴交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福建省九朝汇宝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大中华国际博物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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